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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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4號2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7日至134年10月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分於⑴94年10月13日⑵94年10月13日⑶9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150,000元、⑵50,000元⑶45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⑴94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⑵94年10月13日起至101年10月13日止⑶94年1月14日起至99年1月14日止,每月為1期,分別⑴⑵於每月13日、⑶每月15日分期清償,均約定自借用後分別分240期、80期、60期依定額年金法攤還本息。利率分別⑴⑵自貸放後12個月內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38按日計付機動計算,第13個月起改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58按日機動計付,第25個月起起改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18按日機動計付;⑶按固定利率百分之6.5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⑴、⑵95年9月16日⑶95年9月14日起未依約繳款,分別尚積欠2,072,502元、⑵44,008元⑶315,985元,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產品申請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同意書、借據及其約定書3件、放款歷史交易查詢3件、放款帳卡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附卷)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1月11日新院雲民倫96拍24字第9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竹市│崙子││305│建│││3012│90000分之1286││├─┼───┼────┼────┼────┼────────┼─┼──┼──┼───────┼───────┼───────┤│2│新竹縣│新竹市│崙子││305-3│建│││15│90000分之1286││└─┴───┴────┴────┴────┴────────┴─┴──┴──┴───────┴───────┴───────┘┌─────────────────────────────────────────────────────────────┐│96年度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文雅街118巷│崙子段│住家用、││9││││││││││9││││全部││││8│24號2樓│305地號│鋼筋混凝││0││││││││││0││││││││4│││土造、5││.││││││││││.││││││││3│││層││8││││││││││8│││││││││││││6││││││││││6│││││││││││││││││││││││││││││││││││││││││││││││││││││││││││││││││││││││││││││││││││││││││││││││││││││││││││││││││││││││││├─┴─┴──────┴────┴────┴─┴─┴─┴─┴─┴─┴─┴─┴─┴─┴─┴─┴────┴─┴─┴───┴───┤│共同部分:崙子段1814建號、69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崙子段1818建號、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