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鳳 技術學院
被 告 吳鳳技術學院電子工程科系
被 告 黃仁芬 助理教授吳鳳技術學院電子工程科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等人住所地均為嘉義縣○○鄉○○路○段○○○號,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申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