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43,2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