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立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棟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立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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