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1號聲請人 鍾淑媛 請人鍾淑媛因與相對人 許志誠 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鍾淑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許志誠、 陳雪也 、 黃健成 、 許富榮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