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蘇純玉
黃瓊萱 被上訴人 謝永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300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的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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