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債權人 顏票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上列債權人顏票因與債務人 陳玉霞陳宗義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陳報被繼承人陳宗義之繼承人等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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