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69號聲請人 郭筆 如上列聲請人 郭筆如 因與相對人 黃秋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筆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秋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