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徐文男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劉林瑠璃
徐文清 劉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鼎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02年4月29日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被告劉鼎坤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劉鼎坤之承受訴訟人;並依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人數補印起訴狀繕本送本院後,由本院連同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併送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