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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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83號上訴人 陳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森榮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