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田明德 債務人 陳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6月5日起至102年6月5日止,借款期間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12%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前開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尚欠本金59,218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