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茉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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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