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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