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建上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張秀玲 翁昇鋒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趙寶貞
參加人上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