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原告 林本源 被告 張恭翊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