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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