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62號上訴人 鄭孟瑤
王淵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被上訴人 劉堂輝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