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58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5年9月14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及95年9月14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處分,於本院就其聲明議異為裁定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同條第2項亦規定: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依此,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自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裁定停止原裁決處分之執行。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5年9月14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及95年9月14日北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茲因受處分人於本案所涉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相字第1170號偵查,且經該署檢察官送請鑑定中,而本案聲明異議事由亟有參考該偵查案件之相關資料及鑑定報告之需,故於本院調得該相關資料及鑑定報告前,就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事由尚難遽予判斷。茲受處分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原裁決處分之執行,經核尚非無理由。本院認就其聲明異議為裁定前,以停止原裁決處分之執行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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