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44,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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