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44,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