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叛亂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懲治叛亂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甲○○對於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判決繕本已被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扣留,故無原判決繕本可提出,又證據部分請向法務部調查局調閱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商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