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原審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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