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命補正,即予以駁回為違法云云。惟上開法條既明文規定,聲請再審書狀,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違之者,應予裁定駁回,法無未附具者,法院應命補正之規定,抗告人之主張,於法無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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