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大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雄 被上訴人英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陳雪貞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大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訴被上訴人陳雪貞、甲○○背信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第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旋經原審駁回其上訴在案。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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