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覊押期間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更㈡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查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已說明其判斷之理由。按對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情形,應否覊押以及覊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覊押之必要,均屬事實問題,受訴法院有認定裁量之權。查原裁定所為延長抗告人覊押期間之裁量,並無何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抗告意旨,仍以抗告人無法定覊押原因等事實爭執,資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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