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彭筱瑗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