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95年6月9日所具狀聲請調查之證據,攸關被告犯罪成立與否,鈞院不予調查而逕行辯論,則法官審理本案有官官相護之偏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就聲請法官迴避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
465號),有所聲明及陳述,乃又以本院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復未能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其聲明及陳述之後,按之上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又按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依法具有調查與否之裁量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參照),尚難僅因法院未依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而為證據之調查,遽為推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且本件聲請人復未提出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亦難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