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告 黃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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