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00號聲明人張芝菡
樓之6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5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