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7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
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帳務副檔資料
本金異動暨繳息(費)記錄、放款帳務二檔資料、單一利率
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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