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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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尉翔選任辯護人何岳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岳儒律師、 呂榮海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何岳儒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岳儒律師、呂榮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何岳儒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