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紜原名林秋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紜(原名林秋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0年度聲字第2276號│├───────┬──────────────┬──────────────┤│編號│壹│貳│├───────┼──────────────┼──────────────┤│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99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6233號│毒偵字第61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54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8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54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3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7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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