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業務侵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業務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9月25日至10月30日│97年4月間某日│97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5675號│98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6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3日│99年8月27日│同左│├──┼────┼───────────┼───────────┼───────────┤│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2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同左││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2日│99年9月27日│同左│├──┴────┼───────────┴───────────┴───────────┤│備註│編號貳、叁: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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