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聰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聰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663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卷內所附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兼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斟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趙聰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1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第1342號│第1342號│第134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663號│663號│6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106年度訴字第491號、第││││663號│663號│6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同左)│(同左)│││度執字第3496號(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7日│106年4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106年度偵字第44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2號│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2號│107年度訴字第103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12月12日││├────┴────┼────────────┼────────────┼────────────┤│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39號│度執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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