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錦昌 債務人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靜 宜人債務人 朱月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参萬壹仟参佰参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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