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三0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苗簡字第三0一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一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