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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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秉蓁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阿須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林阿味
李日照 李俊輝 李英國 李坤賜 李景城 李謀鉦 李何粉 李陳娘 李碧霞 李碧茹 李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附表所示之地上權,地租記載為空白,則關於地上權部分,應依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588,000元(計算式:地上權登記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2,300㎡×申報地價1,040元/㎡×年息10%×15=3,588,000元)。另地價為25,990,000元(計算式:地上權登記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2,300㎡×公告土地現值11,300元/㎡=25,990,000元),故附表之地上權1年所獲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依前揭規定,關於地上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588,000元為準。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5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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