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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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6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和政
許勝常 許冠琦 蕭慶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恆進 律師上訴人 楊萬天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
林曉筠 律師被上訴人 許月裡
許錦蓮 周德仁 葉大福 楊麗卿 燕慧倩 王啟輝 (即 王金鳳 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銘 (即王金鳳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