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抗告人 林莉蓉 抗告人 林文雄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