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維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邵芾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並於聲請狀補蓋管理委理會章及主任委員章。
二、其他足以證明邵芾棠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三、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提出邵芾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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