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7號原告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謝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謝智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謝莉娟(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JZ000000000)應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至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東元綜合醫院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理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 羅瑞娥 於民國61年4月4日所生,伊與羅瑞娥於67年8月28日結婚,兩造間並無血緣關係,戶政機關登記被告為其子女有誤,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周知之勘驗方法,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依首揭規定,原告聲請命被告與原告接受親子血緣鑑定,即有必要,應予准許。又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5條之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兩造應依鑑定人員指示接受鑑定,尚不得以不願與對造見面而拒絕同時接受驗血,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