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 陳林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崇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吳崇任即 吳添財 之遺產管理人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三、提出原抵押權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鷹華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表明請求金額。
四、承三,倘請求金額未滿新臺幣壹佰萬元,請繳納聲請費1,000元,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請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五、已對相對人為抵押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六、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399、399-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七、請提出相對人吳崇任經選任為吳添財之遺產管理人之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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