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古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瀚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