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三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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