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蘋果樹遭砍伐數目之證明及系爭土地之登記圖冊頁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