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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