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宇筠陳素麗
  、 史德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2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被告陳宇筠即陳素麗親簽
   之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信用卡末四碼6200、5203、2309
   、5505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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