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宇筠 即 陳素麗
、 史德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2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被告陳宇筠即陳素麗親簽
之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信用卡末四碼6200、5203、2309
、5505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