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62號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農漁生產合作社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漁業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4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