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10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支票號碼為LI0000000,然聲請人報紙刊登內容為L00000000,互核不一致,不生催告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添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95年3月20日│40,000元│LI000八五二││││行 黃國源 │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