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陳越陽
       陳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本件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
│1│7,478元│自101年7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8月2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2年1月23日止│1.83│102年1月23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2年1月24日起│百分之│自102年1月24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7,477元│自101年7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8月2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2年1月23日止│1.83│102年1月23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2年1月24日起│百分之│自102年1月24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3│7,477元│自101年7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8月2日起至││
│││至102年1月23日止│1.83│102年1月23日止││
││├─────────┼───┼──────────┤│
│││自102年1月24日起│百分之│自102年1月24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4│7,477元│自101年7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8月2日起至││
│││至102年1月23日止│1.83│102年1月23日止││
││├─────────┼───┼──────────┤│
│││自102年1月24日起│百分之│自102年1月24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5│7,477元│自101年7月1日起│百分之│自101年8月2日起至││
│││至102年1月23日止│1.83│102年1月23日止││
││├─────────┼───┼──────────┤│
│││自102年1月24日起│百分之│自102年1月24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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