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申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劭臻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